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与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朱佳佳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2019)沪0110民初1662号
【基本案情】
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申公司)与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墅公司)系关联公司。朱佳佳在豪申公司处担任产品销售工作,于2017年10月离职。在职期间,豪申公司与朱佳佳约定了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在朱佳佳入职前,两原告与24家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在朱佳佳入职后,豪申公司及美墅公司与另外18家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朱佳佳在职期间以业务员身份与上述42家客户进行接洽,掌握每笔业务的销售日期、送货单号、物资名称及规格、销售数量、单价、销售金额和客户名称等业务明细。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景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朱佳佳从豪申公司离职后入职黎景公司,担任产品销售。2017年12月起,被告黎景公司与上述42家客户中的41家企业进行了业务交易,这些交易中包含有较多这些客户原先从两原告处采购的产品,且价格亦低于两原告提供给这些客户的产品价格。
豪申公司及美墅公司认为公司内部掌握的大量客户信息已经构成经营秘密,朱佳佳故意违反保密规定向黎景公司披露并与黎景公司共同使用其所掌握的客户名单信息,给豪申公司及美墅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黎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豪申公司及美墅公司经济损失990,500元及合理开支。审理中,黎景公司及朱佳佳辩称其中24家企业为自愿与朱佳佳和黎景公司发生交易往来,是基于双方信任的市场经济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商业密点为42家客户名单,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每笔业务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单价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殊客户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为两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且两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户名单经营秘密。朱佳佳实际接触到了两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经营信息,但违反与两原告的保密约定,向黎景公司披露并使用上述客户信息,并实际与其中41家企业发生了业务交易,黎景公司明知或应知朱佳佳的上述违法行为仍然使用该经营信息,两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两原告的商业秘密。对于两被告提出个人信赖的抗辩,因上述客户系朱佳佳在原告处入职后基于两原告所提供的物质和其他条件才获得了与客户进行联络和交易的机会,并非基于朱佳佳的个人投入和付出,且其无法证明这些客户系主动与被告发生交易。因此法院对两被告主张个人信赖的抗辩不予采纳。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中涉及个人信赖抗辩认定的典型案件,为加大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类似判决参考。法院明确了仅凭客户基于离职员工个人信赖与其进行交易的说明不足以认定构成个人信赖,在审查个人信赖抗辩时需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客户的开发是基于个人技能为主还是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主;2.离职员工是否采用诋毁、价格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主动引诱客户与其产生交易;3.离职员工与原公司之间是否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