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天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9-04-15 11:25
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原告梅西西部商店有限公司(本所代理)是美国著名的连锁百货公司,也是美国最老牌的百货公司之一,自1858年成立开始就将MACY’S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在各种商业活动中使用。1993年开始原告陆续在中国在多个类别上注册MACY’S或包含MACY’S的商标。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1999年5月7日和2003年3月17日注册“macys.com.cn”和“macys. cn”域名,该域名完整包含了原告的MACY’S商标和企业字号。原告据此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将macys.cn和macys.com.cn两个域名转移给原告注册和使用并支付一定经济损失。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梅西百货的商标、商号高度近似,该行为足以导致中国相关公众对于该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误认,该行为有害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因此北京国网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判决北京国网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争议域名转移给梅西百货注册、使用,同时判决还支持原告4万元的诉讼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