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
【基本案情】
上海帕弗洛文化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其公司官方网站的著作权人。帕弗洛公司的网站首页以暗红色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动态效果,伴有铜铃魔法音,并添加背景音乐。帕弗洛公司发现艺想公司、欧鳄公司运营的网站,抄袭仿冒涉案网站,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遂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22.3万元。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定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构成侵权。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除了具有一般公司网站首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之外,在画面颜色、内容的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体现了独特构思,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被控侵权网站的首页页面虽在细节上与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页面存在差异,但这些细微差异对页面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不大,两者在页面色彩、产品展示方式以及文字内容布局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构成对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页的内容编排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网站网页中具有很多公有领域的因素,但涉案网站的首页除了具有一般公司网站首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之外,在画面颜色、内容的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体现了独特构思,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所确定的网页作品著作权保护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本案还入选了2015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