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8 09:53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代理)是其公司官方网站的著作权人。帕弗洛公司发现艺想公司、欧鳄公司运营的网站,抄袭仿冒涉案网站,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遂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定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构成侵权。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争议点: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页面是否构成作品,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是否侵犯帕弗洛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除了具有一般公司网站首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之外,在画面颜色、内容的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体现了独特构思,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被控侵权网站的首页页面虽在细节上与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页面存在差异,但这些细微差异对页面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不大,两者在页面色彩、产品展示方式以及文字内容布局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构成对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本案曾入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