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天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7-10 16:05
2024年度北京互联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

腾某公司与爱某公司等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731号

案情摘要

原告腾某公司主张,三被告(爱某公司、小某公司、智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某品牌汽车上的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中提供原告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的电视剧作品《我只喜欢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爱某公司辩称,相关视频系由用户上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小某公司辩称,其系某汽车的生产制造商,与案件无关;被告智某公司辩称,其仅向某汽车车主提供车载移动互联网和某视频观看应用的下载服务,无法控制其中的作品提供行为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爱某公司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智某公司系某品牌汽车的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某品牌汽车车载端用户登录专有账号,才能使用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和应用的相关服务。智某公司与爱某公司合作,负责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中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上线、展示、推广;同时,智某公司提供了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会员套餐服务,并进行收款。智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提供行为的参与者、获益者,与爱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当前,车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智能座舱服务日益完善,相关产品在进一步满足用户文化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新赛道上的新形态知识产权纠纷。本案判决为涉“车联网”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涉“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思路,有利于引导各方在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本案还入选了2024年度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