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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15:23
2017年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格兰富与新沪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7)京民终417号

【基本案情】

       格兰富公司是专利号为00104949.6,名称为“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格兰富公司发现安吉兴瑞公司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泵组件产品(简称涉案产品),更进一步发现涉案产品的制造商为新沪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新沪公司、安吉兴瑞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并赔偿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新沪公司、安吉兴瑞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万元。新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合肥新沪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流量开关设置在泵壳内的传送流体的流动通道中”,而三款涉案产品中流量开关的舌簧继电器设置在泵壳之外、流体通道之外,并未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流量开关设置在泵壳内的传送流体的流动通道中,并基本上由一电磁开关装置和一两臂、枢转安装的杆组成,该杆的一臂伸入该流动通道里,另一臂装有磁铁,该磁铁与该开关装置是无接触激励连接,其特征在于,该开关装置设置在一安装在该设备外壳上的接线盒里”,上述记载明确表明了流量开关中的杆的一臂伸入流动通道中,而电磁开关装置设置在外部的接线盒中,结合涉案专利附图中的记载,该权利要求中的流量开关并不是如合肥新沪公司所认为的全部都设置在流量通道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权利要求及附图也很容易知道不可能将整个流量开关设置在流动通道中,而只能将流量开关的杆的一臂设置在流动通道中。三款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均完全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三款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合肥新沪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与北京安吉兴瑞公司销售行为构成了侵犯格兰富公司涉案专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从涉案专利的类型,还是从合肥新沪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涉案产品对于权利人正常市场份额的非法侵占等角度考虑,再加之格兰富公司为制止合肥新沪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必要支付的费用,合肥新沪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格兰富公司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可以按照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

       要求权利人举证直接证明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实存在客观上的难度,但在商品社会中,许多商业交易的信息都会有意或无意地被公开,权利人依然可以利用这些商业信息间接证明损害赔偿的大致数额。本案中,权利人为证明损害赔偿数额,举出了被告公开的公司简介、网站宣传、招股说明书等证据,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成为了法院衡量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使权利人获得了较高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