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在这三十年里,上海三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优秀案例。6月13日,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其中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该件典型案例的入选,彰显了隆诺律所在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和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水平。
重复侵害他人商标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美国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
案情摘要
本案中,隆诺代理的原告美国平衡身体公司是核定使用在健身器材等商品上的“MOTR”商标(即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也是全球从事运动器材生产销售的知名厂商,并在中国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及注册商标。被告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2018第五届中国(上海)国际健身、康体休闲展览会上推销使用了涉案商标的健身器材,并通过微信商城、工厂现场售卖等多种方式进行实际销售。平衡身体公司遂以永康一恋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永康一恋公司生产、销售的普拉提滚筒产品与平衡身体公司第17787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操器械、手动操作的健身器材(锻炼身体器械)、用于瑜伽和体育健身活动的弹力带”属相同商品,且永康一恋公司在上述产品及为配合产品销售而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手册等处使用的“MOTR”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永康一恋公司对“MOTR”标识的使用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平衡身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永康一恋公司曾于2011年因出口西班牙的产品涉嫌侵权而被平衡身体公司发函警告,最终签订和解协议,其在承诺不会从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害平衡身体公司知识产权的活动后,在明知涉案商标依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又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影响范围较大,应加大惩罚力度。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据此判令永康一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鉴于其重复侵权的情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标准,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侵权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获利,确定永康一恋公司承担300万元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侵权行为人重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主观侵权恶意极其严重,应加大惩罚力度。本案中,法院首先明确了永康一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在其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况下,又充分采用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结合平衡身体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及单位利润,最后更是为加大针对永康一恋公司重复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确定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支持了平衡身体公司对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本案判决对于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赔偿基数及倍数的认定、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本案是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曾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批参考性案例、2020年浦东法院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