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关键词隐性使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尘埃落定,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突破性认定不会造成混淆的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行业知名企业,主张被告在APP下载平台中将其注册商标设置为后台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海亮案等既往裁判思路,认定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因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面对一审不利判决,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从关键词隐性使用不会造成混淆、具有价值中立性、未扭曲竞争秩序等多角度抗辩,并厘清了反法第二条与第六条的适用关系。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上述观点,首次在202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前,突破性认定不会造成混淆的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作为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前的标志性判例,在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律师团队凭借对法律适用的精准诠释与司法、立法实践趋势的深刻把握,成功实现逆转。本案对于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键词使用混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也在新法实施前的过渡时期内,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合规参考。
隆诺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前沿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此次胜诉再次彰显隆诺在复杂商业竞争法律问题中的战略预判与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