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专利行政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56号
【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210223444.2,申请日为2012年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29日,专利权人为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翰公司)。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书为安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2项:1.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放置一个胶囊或探针在封闭区;步骤二:采用一个外部旋转磁场,沿着可变轴施加旋转力于胶囊或探针上,所述的外部旋转磁场是由一个控制机制提供可移动的外部磁铁产生;步骤三:移动外部磁铁来操纵胶囊或探针并利用胶囊或探针与接触面产生的摩擦力使胶囊或探针沿着可变轴在任意方向上运动,胶囊或探针在空间中的运动为翻滚运动,支点不断变化;所述胶囊或探针在运动时与封闭区的接触面有一个或多个支撑点;当胶囊或探针运动与封闭区域表面接触时,外部旋转磁场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从而改变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表面的支撑点,外部旋转磁场控制胶囊或探针在任意方向上运动;所述胶囊或探针含有磁偶极子,所述外部旋转磁场造成磁偶极子旋转以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囊或探针为两端是半球形的圆柱。
针对本专利,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针对金山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安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证据1系针对活体内拉动或拖拽可能引起患者不适或组织擦伤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控制胶囊在活体内移动的装置和方法,虽然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装置均以翻滚的方式进行运动,但本专利系主动且可控地使胶囊或探针以与器官表面接触且不断改变支撑点的方式进行翻滚,而证据1则是以保证装置不与器官表面接触的方式进行翻滚。同时,考虑到证据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中的运动方式实际上为证据 1所尽力避免,即证据 1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一审法院据此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京73行初7198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并不预期的实施场景出发,容易想到运用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后见之明嫌疑,通常情况下应予避免。本专利与证据1体现出不同的发明构思,即使出现被诉决定推断的所谓“胶囊在胃肠道内不可避免地接触”的情形,证据1也只是公开了依靠力矩脱离内壁实现翻滚运动,并未给出利用摩擦力实现本专利所限定的支撑点不断变化的翻滚运动的启示。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如果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且本专利并非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预期的实施场景,通常不宜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