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行为保全案
案号:(2023)京0108民初41958号
【案情摘要】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共同运营企业微信,其认为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共同运营的某互动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利用技术手段破解企业微信的通信协议,并向用户提供企业微信所不具备的批量操作、账号聚合、数据监测与备份等功能,妨碍、破坏企业微信正常运营,并对用户产生滋扰,影响用户信息安全,减少了企业微信真实用户数量和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行为保全。被申请人辩称:第一,被申请人制作并播放涉案剧集已获得相关主体授权,应如何为原著小说作者署名当以授权合同的约定为准,故本案实为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申请人无权提起行为保全;第二,被诉行为不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其申请行为保全不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涉案剧集正处于首播期间,贸然停止更新并下架剧集,不仅将使被申请人遭受极大经济损失,亦将有损于已在剧集播放平台支付会员费用和点播费用的用户的合法权益,即,本案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采取保全措施带来的损害,贸然采取保全措施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听证程序后认为,申请人共同运营企业微信,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申请行为涉及利用技术手段破解企业微信通信协议,向涉案产品用户提供企业微信所不具备的涉案功能,妨碍、破坏企业微信的正常运行。被申请行为以破解通信协议的方式提供涉案功能,实质上突破了企业微信数据安全保障机制,申请人需投入更高成本维护数据交互安全,亦会使用户对企业微信产品及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价降低,影响申请人交易机会及竞争利益。鉴于被申请人并无停止行为的主观意愿,且申请人难以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相关行为,企业微信用户较多、行业分布及范围较广,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及利益,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很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以创新技术、技术中立为由,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应予否定性评价。涉案行为以技术手段破解企业微信通信协议,侵犯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作出行为禁令,明确规制相关经营者以技术革新之名,破坏他人产品正常运行、为自身牟利的行为,有利于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为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数据安全堤坝提供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