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25年度报告,以期增进社会各界对法庭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行政审批两案”“集装箱建筑物模块”专利行政诉讼二审两案 和“复合传感器”专利行政诉讼二审一案均入选该年度报告。
其中,在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行政审批两案(武田PTE行政诉讼案)中,最高法院首次明确不服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集装箱建筑物模块”专利行政诉讼二审两案中,最高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国知局无效决定;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复合传感器”专利行政诉讼二审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国知局在先无效决定。
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专利行政诉讼案
案号:(2025)最高法知行终448、449号
办案团队:许波、李晓蕾、常雨轩、张斯羽
【案例简介】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后,我国正式确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该修法内容生效后,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就其两款上市原研药提出两项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申请。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两项申请审查后,以涉案药品属于5.1 类化药为由,驳回了该两项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申请。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驳回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隆诺律师团队接受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从法律条文规定、立法目的、国际通行实践等多个角度展开充分论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案涉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受案范围,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意义及影响】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虽正式确立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但并未对该制度项下相关行政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适用不确定性。本案是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确立后,首起针对该制度的行政诉讼案件,树立了厘清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相关行政决定司法救济路径的里程碑。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相关行政决定具有可诉性,消除了此前该领域司法救济的适用分歧,为相关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中集模块化建筑投资有限公司集装箱建筑物模块发明专利行政诉讼案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681、682号
办案团队:穆丽娟、姜怡、聂慧荃、陈菲
【案例简介】
2022年7月,中集模块化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发现某公司全面抄袭其核心发明专利技术及设计图纸,批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守护行业秩序,中集模块化建筑投资有限公司迅速展开维权行动,基于该核心发明专利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某公司作为被告为了应对民事侵权诉讼,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隆诺律师团队接受中集模块化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十几篇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核心发明点,涉案专利具备新创性,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所涉集装箱领域属于高度标准化的技术领域,涉案专利打破该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为了符合标准而形成的固有思维认知,也属于一种技术上的认知偏见。无效请求人不服该无效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固有思维认知构成技术偏见,由此撤销了无效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的创造性重新做出认定。针对该判决,中集模块化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提起了上诉。隆诺律师团队重点从“三步法”入手,具体向法庭阐明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理由。并认为打破固有思维认知的创新亦可从侧面证明其非显而易见性。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无效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在该案中明确了“技术偏见”的认定标准,厘清了经济效益选择和技术认知偏差的区别。
【意义及影响】
本案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如何正确确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梳理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实质区别技术特征,合理运用“三步法”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另一方面,该案件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指南》中关于技术偏见的认定标准,认为固有思维认知有可能是基于经济效益选择而形成,而非技术上难以实现。若是由于经济效益而形成的认知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偏见。
北京唐智科技有限公司轨道交通用复合传感器发明专利行政诉讼案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710号
办案团队:穆丽娟、王亮、刘婧、焦光阳
【案例简介】
2021年,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某上市公司全面抄袭其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核心发明专利技术并大范围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守护行业秩序,唐智公司展开维权行动,基于包括该核心发明专利在内的多项专利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某上市公司作为被告为了应对民事侵权诉讼,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无效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文件不具备创造性,并宣布全部权利要求无效。隆诺律师团队接受唐智公司委托,代理该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涉案专利的发明无效行政纠纷二审程序中,律师团队通过对涉案专利在先无效决定所使用的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认为在先无效决定中所使用的多篇结合证据的技术领域、产品技术方案、探测物理参数等多项内容均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所使用现有技术文件中均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核心发明点。围绕上述争议点隆诺律师团队重点从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差异入手,具体向法庭阐明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理由。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在先无效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在该案中明确了专利无效案件中对于不同技术领域差异能否给出结合启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案情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的指导。
【意义及影响】
本案的意义一方面在于确认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工作原理与本专利具有明显的差异,并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另一方面,该案件说明书中对于核心技术特征所实现的有益技术效果有明确的说明,对于重新确认相应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非常有利的帮助。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是隆天知识产权集团旗下的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为科技创新和品牌保护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目前,隆诺律所已发展成为涵盖多个业务领域的专业化知识产权律所,聚集了一批志同道合、业务精湛的专业人士,打造了由前知产法官、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资深律师和专利代理师、专业调查员组成的复合团队,办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并有多起案件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典型案例、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等。凭借多年客户为本、专业精深严谨细致的良好声誉积累,隆诺律所连续多年入围CHAMBERS、Legal 500、ALB、IAM Patent 1000、MIP、Asia IP等权威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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