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6年“4 · 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全国各省市各级法院也同步集中发布辖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成果。
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与精细化的法律服务,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捷报频传、全面开花,代理的多个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法院、多地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全面覆盖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三大业务领域,专业服务能力与案件办理质量获各级司法机关高度认可。
【专利领域】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2024)最高法知行终681、682号案件,即中集模块化建筑投资有限公司集装箱建筑物模块发明专利行政诉讼案,同时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本案此前还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三步法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亦认为,涉案专利所涉集装箱领域属于高度标准化的技术领域,涉案专利打破该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为了符合标准而形成的、固化的思维认知,这种思维认知也属于一种技术上的认知偏见。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审法院仅以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思维认知构成技术偏见为由,撤销了无效决定。在二审中,隆诺团队重点从“三步法”入手,向法庭具体阐明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认为打破固有思维认知的创新亦可从侧面证明方案本身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在该两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指南》中关于技术偏见的认定标准,认为:“如果特定技术手段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错误技术认知而被摒弃,而专利技术方案基于正确技术认知采用了该技术手段,则专利可能因克服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摒弃该技术手段是基于经济效益考量而非技术认知偏差,则专利技术方案采用该技术手段并非系克服技术偏见,不能因此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本案办案团队成员为:穆丽娟、姜怡、聂慧荃、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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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2024)最高法知行终710号案件,即北京唐智科技有限公司轨道交通用复合传感器发明专利行政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本案此前还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在先无效决定。
在涉案专利的发明无效行政纠纷二审程序中,隆诺团队通过对涉案专利在先无效决定所使用的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认为在先无效决定中所使用的多篇结合证据的技术领域、产品技术方案、探测物理参数等多项内容均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所使用现有技术文件中均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核心发明点。围绕上述争议点隆诺团队重点从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文件的技术方案差异入手,具体向法庭阐明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理由。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在先无效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在该案中明确了专利无效案件中对于不同技术领域差异能否给出结合启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案情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的指导。
本案的意义一方面在于确认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工作原理与本专利具有明显的差异,并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另一方面,该案件说明书中对于核心技术特征所实现的有益技术效果有明确的说明,对于重新确认相应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非常有利的帮助。
本案办案团队成员为:穆丽娟、王亮、刘婧、焦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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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领域】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2024)豫知民终301号案件,即法国赛诺菲公司诉郑州层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名前:郑州赛诺菲科技有限公司)、焦作诺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5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发布七件典型案例,本案成功入选,极具示范价值。
在本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层翰公司与焦作诺菲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180万元人民币。
层翰公司与焦作诺菲特公司未经赛诺菲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与赛诺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并用于兽药及饲料商品上,同时存在企业商号侵害赛诺菲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案件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层翰公司与焦作诺菲特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本案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隆诺团队全面开展侵权事实公证取证,系统梳理品牌知名度证据,围绕商标近似判定、商品类似认定、字号混淆误认、恶意攀附主观过错等核心争议撰写法律意见。最终法院采纳隆诺团队意见,经审理认为,层翰公司与焦作诺菲特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赛诺菲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赛诺菲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层翰公司的企业字号与赛诺菲字号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存在密切联系,带来一定竞争优势,侵犯了赛诺菲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法院最终未予认定驰名商标,但对赛诺菲在兽药上已不使用的商标予以了充分考量,认为赛诺菲的在先兽药商标并非防御性注册,也非未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存在足以使其享有与驰名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隆诺团队举证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相关证据,以此作为基数酌定层翰公司与焦作诺菲特公司的获益金额并同时考虑赛诺菲的合理支出,判令层翰公司与焦作诺菲特公司赔偿180万元人民币。
本案通过明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标准,为进一步统一驰名商标认定法律适用,提升审判质效奠定坚实基础。同时,通过判处侵权者高额赔偿责任,严厉打击“傍名牌”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助力中国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
本案的办案团队:郑理、尹渤亚、薛黎明
【部分内容选自:https://mp.weixin.qq.com/s/AKxJTBVKC_z-SBzwskzhSg】
【不正当竞争领域】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2024)浙02民初757号案件,即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睿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入选《2025年度宁波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宁波中院认定睿创公司销售涉案游戏账号商品、销售虚拟手机号并提供对应接收短信验证码的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宽娱公司为B站运营者,依法对该平台及平台账号享有经营和管理等权利。睿创公司销售B服游戏账号商品、销售虚拟手机号并提供对应接收短信验证码的平台。隆诺团队以用户协议及宽娱公司对账号的持续投入为依据,充分论证了其对涉案账号享有可受保护的竞争权益,为起诉资格奠定坚实基础,又通过详实的在先案例,证明睿创公司的行为不仅侵害宽娱公司的利益,更危及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将损害后果扩展至公共利益,为高额赔偿提供了裁判依据,最终法院采纳隆诺团队意见,经审理认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行业商业惯例,“账号实名制、禁止账号交易行为、对未成年人采取防沉迷保护”是网络游戏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睿创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某平台店铺实施了销售B服游戏账号商品、销售虚拟手机号并提供对应接收短信验证码平台的行为,绕开了宽娱公司设置的实名认证和防沉迷系统,扰乱了账号管理和运行秩序,干扰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和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相关要求的落实,违反了上述网络游戏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宽娱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确定了平台运营者对其投入成本建立的管理和运行秩序享有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并对保护青少年权益、落实网络实名制和防沉迷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办案团队成员为:史兆欢、隋萍、汪玉蓉
【部分内容选自:https://mp.weixin.qq.com/s/Qc1w-mpx4AxdGr7piyUpvg】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2021)京73民终3409号案件,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销云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朝阳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23-2025年)》。(本案此前还曾入选《2023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联云天下公司和销云天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20余万元,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腾讯公司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运营者,发现联云天下公司和销云天下公司通过其经营的云客手机、微小助及云客网等可以实现对微信数据的监测和备份、微信批量营销操作、微信数据统计分析等三类功能,妨碍、破坏了微信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腾讯公司及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争议焦点,隆诺团队聚焦互联网数据合规与新型不正当竞争争议,从公共利益、用户权益、数据安全多维度构建逻辑输出观点,夯实侵权认定及高额判赔的事实与法律基础。最终法院采纳隆诺团队意见,经审理认为,一方面批量化营销行为系以腾讯公司运营成本的增加作为联云天下公司等获取利益的条件,以少数用户的便利造成对绝大多数用户的滋扰,社会整体利益不升反降,不利于公平有序的良好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联云天下公司等通过与手机厂商合作、获取终端底层授权及单方个人用户授权,获取、存储并利用微信数据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微信正常运行所产生的微信数据的竞争利益,违背了互联网服务行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腾讯公司就数据安全保障享有的利益,损害了相关微信用户应享有的信息安全,扰乱了良好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认定非法收集他人平台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判决结合公共利益、技术进步、社会福祉等因素,认定利用技术手段在微信软件中实现批量化操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判断此类兼具利弊双重效果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提供裁判指引。同时,明确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流转中的各方利益边界,对妥善审理数据权益类纠纷、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办案团队:许波、康兴、史兆欢
【部分内容选自:https://mp.weixin.qq.com/s/YWhBAzlYUEFj6SPgkcrUJw】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是隆天知识产权集团旗下的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为科技创新和品牌保护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目前,隆诺律所已发展成为涵盖多个业务领域的专业化知识产权律所,聚集了一批志同道合、业务精湛的专业人士,打造了由前知产法官、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资深律师和专利代理师、专业调查员组成的复合团队,办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并有多起案件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典型案例、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等。凭借多年客户为本、专业精深严谨细致的良好声誉积累,隆诺律所连续多年入围CHAMBERS、Legal 500、ALB、IAM Patent 1000、MIP、Asia IP等权威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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