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等诉某艺术文化公司等动漫角色形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4)京0491民初19239号
【案例简介】
原告上海某公司(隆诺代理)等是知名动漫作品及其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自2018年起,该动画在视频平台播出,累计播放量超400亿,其中的角色形象因剧情和宣传获得极高知名度,成为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文化IP。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惠州某公司制造成人用硅胶娃娃,被告深圳某艺术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旗舰店销售这些娃娃,并在商品宣传页面中使用与角色形象高度近似的图片及视频(娃娃穿戴同款服饰、发饰),同时在商品描述中标注相应的角色名称等字样,以吸引消费者。2024年3月,原告通过公证存证固定侵权证据,显示涉案商品已销售多件,销售额达67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涉案动漫形象的充气娃娃成人用品,侵害了涉案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且被告在侵权商品描述中使用涉案动漫角色的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利用涉案动漫及角色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具有许可、合作等关系,并对涉案动漫造成负面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涉案角色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在宣传中使用角色形象图片及视频,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将原本阳光、正面的动漫角色形象用于成人用品宣传,并摆出性暗示姿势,该行为超出原作使用场景,割裂了作品表达与思想的一致性,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关于责任承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长、销量较高、使用方式恶意明显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在涉案店铺首页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声明时间不少于72小时)。该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
本案是文娱领域首次明确将动漫角色形象用于成人用品场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典型案例。法院指出,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仅应保护作品的外观表达,还应保护作品表达和思想之间的一致性。改变使用场景导致公众对作品思想产生曲解的行为,也应视为侵权。将正面动漫角色形象与成人用品关联,虽未改动作品表达,但实质上割裂了角色原有阳光、正面的内涵,构成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这一裁判结果为文娱产业中角色形象的商业化使用划定了清晰边界,强调了著作权法在保护作品精神价值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动漫、游戏、影视等依赖IP衍生开发的行业,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二次使用必须尊重作品原意,避免滥用或贬损性使用。
